(2015)怀民一初字第03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娟与褚思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褚思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099号原告:王娟,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宋振中,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褚思敢,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与被告褚思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王娟负担。审判员 常启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