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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3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娟与褚思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褚思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099号原告:王娟,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宋振中,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褚思敢,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与被告褚思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王娟负担。审判员  常启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