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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肖龙江与温州市牵手鞋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龙江,温州市牵手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肖龙江。被执行人:温州市牵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双屿镇工业区奇伟路(温州市鹿城江心服装机械有限公司内3幢三楼),机构代码:754944884。法定代表人:黄忠高。申请执行人肖龙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5)温鹿西民初字第00069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0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牵手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祥利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肖龙江,男,1993年6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龙港镇河西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9306055732。被执行人:温州市牵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双屿镇工业区奇伟路(温州市鹿城江心服装机械有限公司内3幢三楼),机构代码:754944884。法定代表人:黄忠高。申请执行人肖龙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5)温鹿西民初字第00069号判决书,向本院申��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0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牵手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桢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陈祥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