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与鲍翠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鲍翠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4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建设街3000号。法定代表人:张庆,系行长。委托代理人:罗秀媛,该行职工。被告:鲍翠影,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诉被告鲍翠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本院减半收取40.00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40.00元。代理审判员 曹春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