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余华芬与重庆旺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华芬,重庆旺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753号原告余华芬,女,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贺飞亚,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柳,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旺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C区,组织机构代码62202728-3。法定代表人徐小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乐,中豪律师事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建明,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保安村8组3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7211134250,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华芬诉被告重庆旺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华芬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旺龙实业(集团)有���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华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华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蒋陆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