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东营海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东营海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331号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299号。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被告:东营海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驻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北二路南、港西三路东。法定代表人:刘彦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海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薄一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