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彩玲扣车反担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彩玲,王洪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81-2号申请人赵彩玲,女,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人王洪明,男,现住延吉市。申请人赵彩玲与被申请人王洪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洪明驾驶的登记在其名下的面包车一台,现被申请人提供10000元担保金,申请解除上述车辆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洪明提供的担保金10000元(已存入本院账户)。冻结期限为2年。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洪明驾驶的登记在其名下的面包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