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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梓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彭光东与张立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光东,张立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民梓初字第376号原告彭光东。委托代理人管铁流、罗成,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文。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张立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案件基本事实:2014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兹今收到彭光东先生交来预定保利花园配套幼儿园款伍万元整。如果2014年7月份移交不成功,本人承诺全额退还该款给彭光东先生本人。此据。收款人:张立文201418/6”。同日,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被告5万元(人民币,下同)。后因被告未为原告办成委托事项,原告多次催要款项未果,遂诉至本院。二、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5万元;2、被告支付自2014年8月1日以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三、被告的答辩:未到庭应诉及答辩。四、需要说明的问题: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请求为:从被告承诺7月返还的最后截止日(即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裁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收条》约定的幼儿园“预定款”5万元,不属于正常、合理的委托行为,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该约定是无效的;因约定无效,“预定款”又不正常、不合理,被告取得该“预定款”就丧失了合法根据;故此被告收取原告5万元“预定款”应认定为不当得利,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被告应予返还。又,被告未按照《收条》的约定于2014年7月份退还原告“预定款”,已构成拖欠,原告主张利息从2014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基于上述事实及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立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彭光东不当得利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8月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海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琼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