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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许伟庆与陈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伟庆,陈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253号原告:许伟庆。被告:陈海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伟庆与被告陈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伟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公告费120元,合计人民币210元,由原告许伟庆负担。审 判 长 王 毅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人民陪审员 占 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