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许伟庆与陈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伟庆,陈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253号原告:许伟庆。被告:陈海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伟庆与被告陈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伟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公告费120元,合计人民币210元,由原告许伟庆负担。审 判 长 王 毅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人民陪审员 占 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