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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终字第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杨一×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一×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终字第0425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一。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楠,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一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02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相关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8年8月,被告人杨一自称“杨君”并谎称在公安部门工作取得被害人赵二信任。2009年4月间,杨一以能帮助赵二亲属进入政法系统工作为由,向赵二索要钱款。2009年5月5日、2010年4月19日和10月7日,赵二分别在本市西青区梨园监狱门口、南开区复康路网球中心附近交给杨一现金人民币共计16万元。2013年5月,赵二发现被骗后报警,案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26日将杨一抓获归案。案发后,杨一家属已将涉案赃款16万元退赔赵二。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赵二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卢、赵一、杨二证言,赵二书写的收条,中国工商银行凭证,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身份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一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依法予以支持,并对所量刑建议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杨一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共计16万元,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被告人杨一在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家属的配合下退赔全部涉案赃款,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杨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一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杨一的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杨一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小;上诉人没有故意逃离住所逃避法律追究;上诉人系初犯、偶犯,平素一贯表现良好,且已年满60周岁、患有较为严重的心脏病,社会危害性小。综上,辩护人对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杨一犯诈骗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量刑过重,对其可以适用缓刑。经二审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针对上诉人杨一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关于上诉人杨一所提自己在收取被害人钱款时没有虚构事实诈骗钱财的主观故意、主观恶性小、其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原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所提上诉人杨一犯罪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平素表现良好且年老患病,故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杨一为谋取不义之财,假冒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虚构其可以为被害人家属解决工作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自愿向其交付财产,而后又将非法取得的钱款用于挥霍、在被害人向其索要时隐匿行踪,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犯罪的特征,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杨一诈骗人民币16万元,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杨一的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性,以及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其家属代为退赔了全部涉案赃款等酌定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量刑在法定刑罚幅度之内,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一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其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帆审 判 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左树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康 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