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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250号曾令仕诉陈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曾令仕,男,汉族。被告陈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令仕诉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令仕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令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令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曾令仕负担。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