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范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777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陈敬义,系黄石市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被告伍某。委托代理人付金恩,系黄石市黄石港区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原告范某诉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黄晶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敬义、被告伍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金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诉称,原告系再婚,婚前生有一子。再婚后,与被告婚生一女。小孩出生后,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和前妻所生的儿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为了缓和家庭矛盾曾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不但不悔改反而使矛盾激化,随后,被告便回娘家居住一年多,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现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范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范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范某的身份证、被告伍某的身份证、户籍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证据二:原告范某与被告伍某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三:范某甲的户籍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被告伍某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不属实。原、被告双方偶尔因琐事产生矛盾,但是这并未影响其夫妻感情。被告为了小孩有一个稳定地家庭生活环境,愿意原谅原告好赌博的恶习,愿意等待原告悔改,双方和好,故被告伍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伍某至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伍某对原告范某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均无异议。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原、被告相识恋爱。同年9月28日,原、被告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被告于2010年3月8日,婚生一女取名范某甲,现在黄石市黄石港区天虹幼儿园入托。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为此原告范某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各持己见,达不成协议。本院认为,原告范某与被告伍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其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相互沟通,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原、被告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庭审中原告范某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范某提出要求与被告伍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范某与被告伍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帐号:17×××29,户入地点:湖北省黄石市。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黄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彭雅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