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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法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明亮与苏自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亮,苏自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土法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王明亮,男,汉族,64岁,住土右旗海子乡海心×号。被执行人苏自来,男,汉族,成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亮与被执行人苏自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05)土法执字第42号债权凭证,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土法执字第42号债权凭证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泽河审判员  刘 师审判员  王锐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