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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谢永刚与谢存见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永刚,谢存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谢永刚,男。被执行人谢存见,男。谢永刚与谢存见赡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通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判决由被执行人谢存见给付申请执行人谢永刚生活费用人民币400元及大米400斤。现经本院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及申请执行人谢永刚放弃的方式,本院已将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02)通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海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