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谢永刚与谢存见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永刚,谢存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谢永刚,男。被执行人谢存见,男。谢永刚与谢存见赡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通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判决由被执行人谢存见给付申请执行人谢永刚生活费用人民币400元及大米400斤。现经本院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及申请执行人谢永刚放弃的方式,本院已将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02)通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海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