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强与被告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72号原告张强,男,汉族。被告被告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傅才,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靳岗街道办事处董岗村十八里岗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南阳裕丰塑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430元,由原告张强减半承担215元。审 判 长 李廷峰代理审判员 马俊顶人民陪审员 张玉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晓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