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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呼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呼某某,女,1990年4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9月6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呼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呼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呼某某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呼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王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梓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