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呼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呼某某,女,1990年4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9月6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呼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呼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准许原告呼某某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呼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王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梓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