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李泊坪与刘利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泊坪,刘利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民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李泊坪。被执行人刘利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泊坪与被执行人刘利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