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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麒麟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良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麒麟电气有限公司,谢良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成都市麒麟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攀峰。被告谢良其。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麒麟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良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麒麟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麒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市麒麟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邓万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