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小香与李小山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小香,李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保字第11号申请人周小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淑英。被申请人李小山。申请人周小香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小山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倪维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