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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刑初字第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某某、栗某某盗窃以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宽刑初字第407-1号被告人陈杰、申昊民、栗贝贝盗窃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宽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被告人栗贝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句中,“(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有误。应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37天,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另:“被告人栗贝贝(聋哑人),身份证号码×××,汉族,聋哑二年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晋城市庄景街,现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4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中补正增加内容后为“被告人栗贝贝(聋哑人),身份证号码×××,汉族,聋哑二年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晋城市庄景街,现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4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审 判 长  董屹红代理审判员  魏庆辉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