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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军科与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科,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杨军科,男,汉族,农民,家住陕西省凤翔县田家庄镇。委托代理人黄侃祥,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7号。法定代表人董力光,任总经理。被执行人,秦浩,男,汉族,家住陕西省富平县杜村镇。本院在执行杨军科与辽宁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军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陈民二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的利息100996.1元,案件受理费元11172元,执行费15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1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人书面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陈民二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迎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