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丁某清与张某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清,张某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920号原告丁某清,男,汉族。被告张某华,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清诉被告张某华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清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清撤回对被告张某华离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清负担。审 判 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