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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丁某清与张某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清,张某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920号原告丁某清,男,汉族。被告张某华,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清诉被告张某华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某清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清撤回对被告张某华离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某清负担。审 判 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