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赵伟康等与庄庆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伟康,刘卓毅,庄庆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赵伟康,女,1966年4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兴田,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卓毅,男,1970年7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赵伟康,女,1966年4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庄庆杰,男,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吕作兴,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伟康、刘卓毅因与被申请人庄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赵伟康、刘卓毅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从立案、开庭到判决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从未拨打过申请人的电话,也未到居住地找过申请人,未尽到送达义务,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案件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判决,不符合法律程序。2、被申请人提供无效证据,以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却被依法采信。2013年12月18日,申请人赵伟康为解救刘卓毅,在被申请人威逼强迫下写了一张字条,申请人赵伟康写条时故意将“还款”的“还”字写错,该字就不是“还”字了,更谈不上还给谁,无论从哪方面讲都不通,所以该借条是无效的。因此,本案疑点重重,案件事实未查清,剥夺了申请人出庭陈述和质证的权利,故要求依法进行再审并改判。被申请人庄庆杰提交意见称:两申请人处于债务缠身,到处逃债的境况,电话基本处于拒接的情形,为此法院将诉讼材料邮寄、公告送达,符合法定送达方式,原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013年12月18日,两申请人到山东大厦的中宝斋与被申请人商量还款事宜时,是刘卓毅让赵伟康写的《还款承诺》,之后交给被申请人的,根本不存在胁迫或暴力要挟的情形。两申请人作为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现恶意编造“受胁迫而写的无效承诺”,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审查查明:关于原审送达情况,根据卷宗中的工作笔录及送达材料,可以证实本院曾通过电话与两申请人联系,但均无人接听;本院在向两申请人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的同时,也到两申请人居住地进行过直接送达但未果,为此本院将送达事项的通知书在两申请人居住的单元门口进行了张贴,要求两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法院领取相应诉讼材料,但仍无果。之后,本院邮寄诉讼材料的邮件均因拒收被退回,为此本院再次到申请人赵伟康的居住地跟物业部门联系,取得了一个新的电话号码1395317****,在拨打后对方先是认可,当听是法院电话即不予认可并挂断电话,故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公告送达诉讼材料。申请人赵伟康到庭陈述称两申请人系男女朋友关系,被申请人为索要借款,曾于2013年10月限制过刘卓毅的人身自由,并对刘卓毅进行了毒打。为解救刘卓毅,其曾替刘卓毅向被申请人庄庆杰偿还过借款170万元。为证实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刘卓毅求赵伟康相助的短信、录音、2013年10月过付170万元的转账凭证等材料。同时,申请人赵伟康还称2013年12月18日下午,两申请人应被申请人的要求,到山东大厦一楼与被申请人协商还款事宜,被申请人再次要将刘卓毅扣押,并声称要对其进行人身伤害,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赵伟康被迫书写承诺还款一份。为此,申请人赵伟康提交其与庄庆杰的录音(注:未载明录音时间)予以证实。对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不予认可,认为短信、170万元的转账凭证等材料与本案无关,录音无法确认是否经过剪辑,且在山东大厦人流如此密集的公共场合不可能存在暴力、胁迫的情形。本院认为,根据原审卷宗的记载表明,原审送达及审理程序合法,不存在两申请人所陈述的即未向其送达即开庭的情况,原审在送达程序方面处理,并无不当。两申请人主张赵伟康所书写的“承诺还款”是在被申请人的威逼、胁迫之下所做出的,应为无效承诺,对此两申请人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2013年10月赵伟康替刘卓毅向庄庆杰偿还170万元,虽有短信、转款凭证及录音,但该组证据不能证明两个月之后的“承诺还款”字据是其在受到被申请人的胁迫下做出的,两申请人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其主张。综上,申请人赵伟康、刘卓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九项、第十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伟康、刘卓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慧审判员 李其海审判员 宫淑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