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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3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常青林与肖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666号原告常青林,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肖毅文,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青林与被告肖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诉讼费预交的期限内未预交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曾凯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谢茜茜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