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肖某与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70号原告肖某。被告邱某。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肖某诉被告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