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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万亚衡与谭海军、王忠泽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亚衡,谭海军,王忠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万亚衡,男,汉族。被执行人谭海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忠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万亚衡与被执行人谭海军、王忠泽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亚衡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73350元,执行费1000.25元,已执行4072.08元,尚有69277.92元未执行。现经查明被执行人谭海军、王忠泽暂无��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万亚衡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