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刑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皋刑初字第00401号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5月1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5年8月12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5)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宏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7月7日至9日间,组织唐某、单某、万某等人,在如皋市如城街道红星西村6幢112室西侧贾宏家平房内,以“牛牛”方式聚众赌博共3次,抽头获利计人民币5600元。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7月7日下午,组织唐某、单某、万某等人在上述场所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元。2.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7月8日下午,组织唐某、单某、万某等人在上述场所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元。3.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7月9日下午,组织唐某、单某、万某等人在上述场所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16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公安机关扣押非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审理中,被告人张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暂存于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单某、万某等人的证言���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并退出非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张某非法所得五千六百元(其中一千六百元暂存如皋市公安局,四千元暂存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燕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珊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