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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河南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953号原告张某某,男,1966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原告廖某某,男,1966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王某某,男,47岁,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刘某某,男,46岁,汉族,住所地商丘市归德路中段。被告李某某,男,47岁,汉族,住所地商丘市归德路中段。被告河南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邢红生审判员 :王凤伟审判员 : 徐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