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州凤宝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三环电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三环电机有限公司,林州凤宝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三环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臣,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凤宝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静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庆,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三环电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凤宝管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28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郑州市中原区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协议管辖优先,没有管辖协议或者依据管辖协议,在起诉时不能确定管辖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电机维修保养协议》中约定:“双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原告林州凤宝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林州市,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河南省三环电机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河南省三环电机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芳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