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00603号原告:王某,男。委托代理人:滑培楠,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刘伏庄行政村刘伏庄***号,身份证号码3412041987********。委托代理人:李刚,男,1972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甜水井社区,身份证号码3412021973********。委托代理人:汪保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王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朝升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朝升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王振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昆朋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60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