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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终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傅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1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张永清,南通市通州区平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傅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傅某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傅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新琴审 判 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慧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