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3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司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843号原告司某某,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某某,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