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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3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浓香与浙江京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夏刘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浓香,浙江京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夏刘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3149号原告:徐浓香。委托代理人:钱根苗。被告:浙江京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龙。委托代理人:吴富康,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刘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支公司。代表人:张文贤,职务不明。原告徐浓香与被告浙江京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夏刘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浓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京禾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夏刘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浓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95元,减半收取4397.50元,由原告徐浓香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袁冠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贺小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