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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红安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项正家、戴玉霞与杨志坚、袁定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正家,戴玉霞,杨志坚,袁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项正家,男,1950年元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戴玉霞,女,1953年12月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项正家之妻。被申请执行人杨志坚,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袁定芳,女,1973年9月出生,汉族,系被申请执行人杨志坚之妻。申请执行人项正家、戴玉霞与被执行人杨志坚、袁定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为保证被执行人能在法定期限内腾退房屋,以公告给予宽限期三个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要求将申请执行人退还的购房款和房屋差价损失139871.2元(58000+81871.2)汇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并由法院在宽限期内予以冻结。现冻结期限将至,被执行人又以要另行诉讼等理由,要求延期搬离,为防止被执行人先取款后不履行腾退义务,本院决定将此款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定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的存款账户622848162911****377,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光明审 判 员  吴恒全代理审判员  余军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