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一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尚振美与岫岩满族自治县瑞鹏农产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振美,岫岩满族自治县瑞鹏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一初字第00274号原告:尚振美,女,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瑞鹏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李铁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振美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瑞鹏农产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尚振美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振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若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千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