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志永与被告刘燕燕、威海科鑫电子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永,刘燕燕,威海科鑫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982号原告孙志永,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威海高区。被告刘燕燕,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威海科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永与被告刘燕燕、威海科鑫电子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月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