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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志永与被告刘燕燕、威海科鑫电子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永,刘燕燕,威海科鑫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982号原告孙志永,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威海高区。被告刘燕燕,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威海科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永与被告刘燕燕、威海科鑫电子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月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