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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源县砟子镇宝源煤矿诉白山嘉晨选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源县砟子镇宝源煤矿,白山嘉晨选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305号原告江源县砟子镇宝源煤矿,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学,系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嘉晨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陈良启,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源县砟子镇宝源煤矿诉被告白山嘉晨选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源县砟子镇宝源煤矿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源县砟子镇宝源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54元(原告已交纳),不予收取。审判员  安芸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