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赵永年与被执行人王丽华其他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年,王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907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年,男,194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7号9号楼2单元203号。被执行人:王丽华,女,194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138号富裕新城25号楼3单元30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9841.03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合拜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