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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郭小军、承德市奥峰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军,承德市奥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郭小军,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承德市奥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娄兆祥,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小军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奥峰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