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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商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杨朋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杨朋朋,孙翠翠,王荣河,王如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9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陈金民,该支行行长。被告杨朋朋,男,生于1984年2月1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孙翠翠,女,生于1985年9月6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杨朋朋之妻)。被告王荣河,男,生于1967年9月2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王如林,男,生于1966年12月2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被告杨朋朋、孙翠翠、王荣河、王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卫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美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