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郭海与刘平、朱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刘平,朱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29号原告郭海,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住西吉县。被告刘平,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宁夏中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宁县。被告朱永红,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宁夏中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宁县。原告郭海诉被告刘平、朱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平、朱永红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海诉称,原告系常年销售水泥的个体户,2013年10月19日至2013年12月2日,二被告在西吉县承包工程期间,购买原告水泥并赊欠水泥款4292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分两次支付给原告水泥款30000元,下剩12920元至今没有支付。后被告又多次催要,二被告迟迟不予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1292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欠条、记账单原件各一份,欲证明被告刘平、朱永红共欠原告水泥款12920元的事实。被告刘平、朱永红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法庭出示了依职权调取的被告刘平、朱永红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表两份,欲证明被告刘平、朱永红的身份情况。原告郭海对上述证据经质证无异议。经原告陈述、举证、法庭询问结合原告举证目的,对原告及法庭调取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郭海提交法庭的证据及法庭调取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9日至2013年12月2日,被告刘平、朱永红在原告处购买水泥,赊欠其水泥款4292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刘平、朱永红于2013年12月份给原告转账支付10000元,2014年1月20日给原告转账支付20000元,共计支付30000元,下剩12920元至今未支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支付。原告起诉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且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二被告购买原告水泥,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被告刘平、朱永红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还款义务,原告郭海诉请要求二被告支付水泥款1292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平、朱永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郭海水泥款129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元,由被告刘平、朱永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金烈审 判 员 马 红人民陪审员 张 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宝军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