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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太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生、盛屯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太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林米德,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邹方生,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盛屯生,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邹方生、盛屯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林米德货款199196元、利息38744元,合计237940元,并就货款部分按月利率1.5%向申请执行人林米德支付2015年6月27日后产生的利息,同时承担诉讼费2473元、执行费35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方生、盛屯生的存款255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等值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学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