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0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江苏万威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中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江苏万威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中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毅,夏雪,姚威,唐春銮,杨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13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号。负责人徐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华、刘飞飞,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万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1-1号楼925室。法定代表人姚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延好,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中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光明小区A9号楼5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杨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毅。被执行人夏雪。被执行人姚威。被执行人唐春銮。被执行人杨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执行江苏万威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中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毅、夏雪、姚威、唐春銮、杨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连商初字第002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江苏万威实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二、被执行人连云港中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毅、夏雪、姚威、唐春銮、杨健对江苏万威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49225元,减半收取2461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61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连商初字第00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绪凡执行员 张 迅执行员 罗来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