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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马俊斌与姚广亮、姚鹏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斌,姚广亮,姚鹏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汝民初字第01154号原告马俊斌,男,汉族,1975年12月17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姚广亮,男,汉族,1955年11月12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姚鹏举,男,汉族,1988年3月18日生,住址同上。系第一被告之子。原告马俊斌与被告姚广亮、姚鹏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8月30日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供了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永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