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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郑英畏、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赖清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英畏,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赖清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317号原告:郑英畏。委托代理人:章丽鸿。被告: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世清。被告:赖清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英畏诉被告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赖清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英畏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英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1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邱雅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超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