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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卫林与被告刘保庆、刘付建、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卫林,刘保庆,刘付建,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622号原告郭卫林。委托代理人王云龙。被告刘保庆,男。被告刘付建,男。被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唯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卫林与被告刘保庆、刘付建、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卫林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卫林撤回对被告刘保庆、刘付建、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4元,由原告郭卫林负担。审 判 长  魏战士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支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