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杨姣与林雪华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姣,林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395-1号申请执行人杨姣。被执行人林雪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姣与被执行人林雪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雪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2015)南法行初字第2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行政起诉状各一份,请求中止本案的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林雪华已就本案的执行标的物提起行政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静审判员 彭朝红审判员 聂 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