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宜昌市华液空焊材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圣祥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华液空焊材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圣祥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29-1号原告宜昌市华液空焊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坝陵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李会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素美(特别授权),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湖北圣祥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锦屏大道。法定代表人全胜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华液空焊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圣祥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华液空焊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圣祥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华液空焊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华液空焊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圣祥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8元,诉讼保全费585元(原告宜昌市华液空焊材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市华液空焊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来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