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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兴山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宜昌怡兴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张雄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怡兴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兴山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宜昌怡兴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雄。申请人宜昌怡兴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湖北悦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8日,到期日为2015年7月8日;汇票号3170005120275560;票面金额为10万元;收款人为湖北悦畅商贸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宜昌怡兴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人为湖北兴山农村合作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昌怡兴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夏昌运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史成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巧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