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16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常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610-1号原告:常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系李某甲之妻)。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某乙、陈某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李某乙、陈某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晓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