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邢某、徐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邢某,男,汉族,无业,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个体业者,住辽中县。本院依据(2014)开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邢某、徐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邢某、徐某某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李玉夫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越 关注公众号“”